(2017)吉0211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倪家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倪家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975号原告: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法定代表人:葛承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博,该公司职员。被告:倪家友,男,汉族,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家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市城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单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