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保明强奸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01刑申27号王军明:你因王保明犯强奸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京01刑终42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判,改判王保明无罪。你的申诉理由是:二审判决认定王保明有罪根据的是被害人蔚某某的陈述,没有证据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且其陈述存在重大矛盾;二审法官处理重大疑点的方式过于轻率,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有很多重大的合理怀疑无法排除。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在案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王保明违背被害人蔚某某的意志,强行和其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虽然被害人蔚某某的陈述在细节上存在不一致之处,但关于王保明强行和其发生性关系的陈述始终未变。本院认为,作为一名生活在农村、初来北京、文化程度不高、因找工作被性侵的外来务工妇女来讲,蔚某某在发生性关系时未有激烈反抗、未立即报警、事发后的陈述在某些细节上不一致,均属正常。你所提二审判决依据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无法排除出合理怀疑等申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王保明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