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3165号原告:陈某,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告:邹某,男,1969年2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高邮市。原告陈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庆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万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