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冯海潮与陕西秦川电力器材实业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海潮,陕西秦川电力器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海潮,男,汉族,1937年5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杨建生,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波,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秦川电力器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十路。法定代表人杨福民,该公司总经理。冯海潮与陕西秦川电力器材实业有限公司专利许可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民初字第13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秦川电力器材实业有限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冯海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及银行存款等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交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先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1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