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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执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路明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路明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322执4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三街碣阳大街东17号。组织机构代码00038348-6。法定代表人牛立明,局长。被执行人路明佐,男,1954年1月1日生,汉族,住昌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322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路明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路明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路明佐银行存款81155.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金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长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