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民初5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延涛与曹书敏、朱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延涛,曹书敏,朱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5636号原告:任延涛,男,汉族,1977年11月6日生,住河南省鄢陵县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兵,河南三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书敏,女,汉族,1979年9月1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朱江涛,男,汉族,1979年3月21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市通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延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曹书敏、朱江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延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延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任延涛负担。审 判 长 菅卫华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