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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卜兆信、郑培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兆信,郑培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85号申请执行人:卜兆信。被执行人:郑培团。申请执行人卜兆信与被执行人郑培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6733元及利息,��理费166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及车辆信息。对欠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102执85号申请执行人卜兆信与被执行人郑培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宗刚审判员  王世伟审判员  刘永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令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