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4刑初42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2009年5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3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诉刑诉(2017)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天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纠集王某、周某、郑某某、李某(均已判决)等人为承揽本市西站街由西安发往周至县的汽配货运经营业务,在本市西站街对其他经营同一线路的货运车主进行威吓,不让其经营。第二天上午,王某、周某、郑某某、李某等人再次对其他经营同一线路的货运车主进行威吓、阻挠,围住货运车主、被害人柴某军,陈某某持棍将柴某军的货运面包车四周八块玻璃砸毁。柴某军报警后,民警当场将王某、周某、郑某某、李某抓获。经西安市莲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的货运面包车损毁价值人民币2236元。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被害人柴某军等人的陈述,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陈某某及同案王某、周某、郑某某、李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吴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判决书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对公诉人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纠集王某、周某、郑某某、李某(均已判决)等人为承揽本市西站街由西安发往周至县的汽配货运经营业务,在本市西站街对其他经营同一线路的货运车主进行威吓,不让其经营。第二天上午,王某、周某、郑某某、李某等人再次对其他经营同一线路的货运车主进行威吓、阻挠,围住货运车主、被害人柴某某,陈某某持棍将柴某军的货运面包车四周八块玻璃砸毁。柴某军报警后,民警当场将王某、周某、郑某某、李某抓获。经西安市莲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的货运面包车损毁价值人民币2236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及报案材料;2、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曲江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柴某某的陈述;4、证人庞某某、邵某某、李某某、李某某、吴某证言笔录;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6、同案犯周某、王某、郑某某、李某的供述;7、被砸汽车修理费用清单、费用发票;8、西莲价认〔2016〕240号被砸车辆价格认定结论书;9、陈某某指认打砸车辆,作案场所照片;10、监控视频光盘一张、光盘来源说明及视频截图照片;11、被告人陈某某前科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同案犯周某、王某、郑某某、李某刑事判决书。上列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纠集多人扰乱公共秩序,在公共场所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3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吉鹏飞人民陪审员 曹小萍人民陪审员 刘嫦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