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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2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宋春亮与赵贵、李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亮,赵贵,李晓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2民初609号原告:宋春亮,男,196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国,赤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赵贵,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赤城县。被告:李晓梅,女,38岁,汉族,农民,住址赤城县。原告宋春亮与被告赵贵、李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宋春亮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春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宋春亮撤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宋春亮负担。审判员  陈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