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3执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宗海、宋九君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海,宋九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3执94号申请执行人李宗海,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证件号码130423196306261936。被执行人宋九君,地址。李宗海与宋九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临漳县人民法院(2016)冀0423民初134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宋九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宗海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宋九君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保林审 判 员 杜 江审 判 员 刘向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范冰洋书记员代 凌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