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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志文诉张顺芝、张开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文,张顺芝,张开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477号原告崔志文,男,汉族,哈尔滨中化化肥氮肥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忠英,女,汉族,农民。被告张顺芝,男,汉族,农民。被告张开宝,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姜金艳,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文与被告张顺芝、张开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崔志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天赫人民陪审员  韩冬雪人民陪审员  孙艳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冰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