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志文诉张顺芝、张开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文,张顺芝,张开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477号原告崔志文,男,汉族,哈尔滨中化化肥氮肥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忠英,女,汉族,农民。被告张顺芝,男,汉族,农民。被告张开宝,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姜金艳,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文与被告张顺芝、张开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崔志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天赫人民陪审员 韩冬雪人民陪审员 孙艳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冰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