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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吴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李洪福渔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吴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李洪福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11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吴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吴家堡村。法定代表人:于福海,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民,该村党支部书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洪福,男,195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宝强,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法律事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吴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吴家堡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李洪福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终1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家堡村委会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为:按照合同约定,如果李洪福在2015年4月15日之前不能养鱼,应当告知村委会,事实上李洪福已实际接收鱼池,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故依法请求再审。被申请人李洪福主要意见为:诉争鱼池之前由李文全承包,因李文全和村委会存在争议,2016年初才把鱼池交给我,李文全的证言,以及一审调取的村委会起诉李文全案件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上述事实。另,审查期间,李文全作为证人出庭证明,其承包鱼池到2015年12月31日,之后才交给李洪福。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洪福主张2016年初接收鱼池的事实,有李文全的证言以及吴家堡村委会起诉李文全案件的相关证据,在案证实。吴家堡村委会主张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鱼池交给李洪福,并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吴家堡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市静海区团泊镇吴家堡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德春代理审判员  秦 爽代理审判员  杨泽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世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