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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王永平、朱风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王永平,朱风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80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大街28号。负责人蔺云,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钢军,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平,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湾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朱风莲,女,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湾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被告王永平、被告朱风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撤诉。审判员 杨 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雪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