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执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谭兴荣、黄若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兴荣,黄若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谭兴荣,男,19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黄若肯,男,1962年8月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以(2017)桂0102执6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黄若肯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387号1栋房产(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2民初34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黄若肯名下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387号1栋房产(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