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4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会峰与戚彬、张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峰,戚彬,张俊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5民初4647号原告:李会峰,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戚彬,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天津市长泰监狱服刑。被告:张俊梅,女,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会峰与被告戚彬、张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会峰、被告戚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俊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会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肆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6月28日,被告戚彬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肆万元,被告戚彬向原告表示现在只是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等过一段时间,生意好转后立即归还,并于当日,被告戚彬从原告借得款项后,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注明:借条,李会峰借给戚彬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落款为,借款人戚彬,时间为2012年6月28日。另查,被告戚彬与被告张俊梅系夫妻关系,被告戚彬从原告处借得款项后,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戚彬总是以种种借口推脱拒不偿还,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二被告为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了家庭共同生产、生活所借债务,应为共同债务,二被告都有偿还的义务,故原告起诉。被告戚彬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张俊梅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7年4月16日登记结婚。被告戚彬通过其父与原告认识。2012年6月28日被告戚彬称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向原告借款40000元,当日原告当即借给被告戚彬现金40000元,用于家庭生产生活,原告书写借条一张,即“李会峰借给戚彬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借款人戚彬,2012.6.28”,被告戚彬在借条上签名并按印。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戚彬催还借款,被告戚彬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戚彬双方当庭陈述及原告出示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戚彬向原告借款40000元,有被告戚彬为原告出具借条及原告、被告戚彬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故原告与被告戚彬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民事法律关系。被告戚彬作为借款人,借款到期后应依约偿还原告借款。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戚彬借款用于家庭生产生活,故该项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俊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其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戚彬、张俊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给付���告李会峰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戚彬、张俊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应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志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金莉附相关法律条文: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