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某川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38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张某川,因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被查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川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三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交通事故被害人王某某损失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廖某某损失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本院意见 被告人张某川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判 决 被告人张某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 芳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雅 琪 张 玉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