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雷才寿与周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才寿,周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29民初510号原告:雷才寿,男,汉族,1966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双河乡。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永春,男,汉族,1945年12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双河乡。被告:周彬,男,汉族,1971年12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雷才寿与被告周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雷才寿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才寿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才寿撤诉。案件受理费627元,减半收取计314元,由雷才寿负担。审判员 夏忠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