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登水、张君等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登水,张君,张登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6执94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解放北路404线。组织机构代码70498398-1。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登水,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张君,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张登强,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226民初023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登强在银行的存款20553.7元划拨至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13×××7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