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文强与刘玲韩长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强,刘文强与被执行人刘玲,刘玲,韩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强,男,1973年6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韩丽,女,汉族,1963年12月27日生,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刘玲,女,汉族,1969年9月10日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马春蕾,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长江,男,汉族,1971年3月16日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和平社区,公民身份证号码为222405197103164250。申请执行人刘文强与被执行人刘玲,韩长江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延民初字第47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玲、韩长江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鉴定人员出庭费1300元,鉴定费2000元,3,案件受理费2300元4,保全费500元5,其他费用100元6,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将被执行人刘玲,韩长江纳入失信黑名单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延民初字第47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 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明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