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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辖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宏与司卫武、咸阳枫馨源餐饮有限公司、周艳君公司解散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宏,司卫武,咸阳枫馨源餐饮有限公司,周艳君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辖终54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卫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枫馨源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艳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艳君。上诉人王宏因与被上诉人司卫武、咸阳枫馨源餐饮有限公司、周艳君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民初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宏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咸阳枫馨源餐饮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机关为西咸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该局归属于西安市行政区划之内,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2017)陕04民初11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司卫武、咸阳枫馨源餐饮有限公司、周艳君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公司解散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本案诉讼解散公司的名称为咸阳枫馨源餐饮有限公司,该公司是经西咸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于2007年4月17日成立,公司住所地在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陵街道办事处司魏西村,该公司注册成立时其注册登记机关位于咸阳市行政区划内。2014年1月6日国务院国函[2014]2号批复设立陕西西咸新区,西咸新区为跨越西安、咸阳两市的国家级新区,2017年1月22日西咸新区咸阳辖区的行政和社会管理职能由西安市代管,但西咸新区咸阳辖区的司法管辖并未发生变化。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王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王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彩萍审判员  王晓平审判员  武江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