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5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知平、莫家丽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知平,莫家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25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改河街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225MBOM87353C。法定代表人唐森,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知平,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湖南省会同县人。被执行人莫家丽,女,1995年8月20日出生,广西平南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会同县征决[2015]X196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对被执行人王知平、莫家丽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8748元。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受理后,在本院审查期间,同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王知平、莫家丽强制执行会卫计征(罚)执(人)申字第4号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申请执行的会同县征决[2015]X196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法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被执行人王知平、莫家丽强制执行会同县征决[2015]X196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会卫计征(罚)执(人)申字第4号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军审 判 员  胡 芸代理审判员  蒋娟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蒋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