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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庆平、黎春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庆平,黎春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2民初770号原告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庆平,男,1970年9月1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被告黎春荣,女,1971年2月27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原告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王庆平、被告黎春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原告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游庆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皮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