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庆平、黎春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庆平,黎春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2民初770号原告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庆平,男,1970年9月1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被告黎春荣,女,1971年2月27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原告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王庆平、被告黎春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计1600元,由原告湖北金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游庆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皮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