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4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青岛半岛物流商贸有限公司、邹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半岛物流商贸有限公司,邹桂芹,青岛半岛物流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君洲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半岛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坤利铝塑门窗厂,青岛景港润嘉实业有限公司,孙学坤,孙君洲,林子楚,彭河新,张成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9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半岛物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河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晓丽,山东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桂芹。原审被告:青岛半岛物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学坤,总经理。原审被告:青岛君洲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君洲,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山东半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功明,总经理。原审被告:青岛坤利铝塑门窗厂。法定代表人:毛元军,厂长。原审被告:青岛景港润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海,总经理。原审被告:孙学坤。原审被告:孙君洲。原审被告:林子楚。原审被告:彭河新。原审被告:张成海。上诉人青岛半岛物流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桂芹,原审被告青岛半岛物流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君洲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半岛物流有限公司、青岛坤利铝塑门窗厂、青岛景港润嘉实业有限公司、孙学坤、孙君洲、林子楚、彭河新、张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4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半岛物流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青岛半岛物流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半岛物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491元,减半收取11245.5元,由上诉人青岛半岛物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青松审判员 谷林平审判员 张馨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若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