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26执恢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秀伟、闫继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秀伟,闫继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恢168号申请执行人:曹秀伟,男性,1976年5月24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闫继辉,男性,1976年2月4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秀伟与被执行人闫继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秀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6执恢1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胜才审判员  唐 辉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