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俞某、王某与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王某,周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321号原告:俞某。委托代理人刘某,白银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某,白银景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原告俞某、王某与被告周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俞某、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俞某工资33270元,支付原告王某工资36305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起,二原告在被告周某羊场打工,截止2017年1月被告拖欠原告俞某工资33270元,拖欠王某工资36305元,经二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拖欠。为维护其二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应当准确且能够送达,当采用法律规定的方式均无法送达时,应视为被告住址不明确。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周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故本院认定原告未能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俞某、王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凤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生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