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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昌胜刑事通知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黔01刑申23号杨昌胜:你因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黔01刑终1216号刑事判决,以“二审判决下达时间太短,来不及举证,一审、二审判决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1刑初749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认定你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有你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且你在一审庭审中当庭认罪,一审法院鉴于你当庭认罪,酌情对你从轻处罚,并无不当。你不服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等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本院在提讯你时,你对一审事实认定和证据没有异议,仅对量刑部分有异议,且你及你的辩护人在上诉期内也未提交新的证据。故本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亦无不当。申诉期间你向本院提交的证人证言,不能推翻一审、二审认定的事实,一审、二审量刑时已经根据你的认罪情况,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