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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恢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燕霞与钟玉山、德阳市玉山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霞,钟玉山,德阳市玉山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恢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燕霞被执行人:钟玉山被执行人:德阳市玉山机械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燕霞与钟玉山、德阳市玉山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己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洪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