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郝敏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敏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刑更240号罪犯郝敏强,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东关街道办事处太公庙村*组***号。现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日以(2014)陈刑初字第0015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郝敏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4年4月27日至2024年4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3日送黄陵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2017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以罪犯郝敏强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郝敏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郝敏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敏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