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4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与曹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曹新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4381号原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鼓楼北路333号。法定代表人:黄永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曹伟(实习),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新华,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佳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兴分公司与被告曹新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音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