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执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准与刘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准,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2198号申请执行人刘准,男,1982年5月26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陶赖昭镇街道四委,身份证号:2207241982********。被执行人刘洋,男,1977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五金综合楼,身份证号:2223031977********。申请执行人刘准与被执行人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相关手续。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赫 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