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特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贺香梅、贺华清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香梅,贺华清,李英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024号申请人贺香梅,女,194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申请人贺华清,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公民省份号码:412725196406138212。申请人李英,女,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公民省份号码:412725196401048269。委托代理人贺华清,系夫妻关系。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贺香梅诉申请人贺华清、李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贺香梅与申请人贺华清、李英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6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截止2017年6月26日,申请人贺华清、李英尚欠申请人贺香梅借款本金30万元,申请人贺华清、李英于2017年6月至11月每月26日前向申请人贺香梅支付利息6000元,于2017年11月26日前向申请人贺香梅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二、申请人贺华清、李英若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逾期利息自2017年11月26日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三、申请人贺香梅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镐朝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