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2执45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俞权贞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俞权贞,汪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2执45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机构代码:05513335-3。法定代表人:秦斌。被执行人:俞权贞,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42岁,住繁昌县。被执行人:汪桂兰,女,1973年6月6日出生,42岁,住繁昌县。本院受理执行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俞权贞、汪桂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0日依据(2016)皖0222执45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对俞权贞、汪桂兰共有的位于繁昌县繁阳镇繁源苑1-XXX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现因该房产已拍卖成交,需变更产权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俞权贞、汪桂兰名下的位于繁昌县繁阳镇繁源苑1-XXX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繁城私字第××号)及所占土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