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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庞体先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庞体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10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庞体先,男,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邢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庞体先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