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宋忠学与沂源县悦庄镇南埠村村民委员会、沂源县悦庄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忠学,沂源县悦庄镇南埠村村民委员会,沂源县悦庄镇人民政府,沂源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3民初846号原告:宋忠学,男,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沂源县悦庄镇埠村西山村村民,住。委托代理人:鹿成义,沂源安邦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沂源县悦庄镇南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志山,主任。被告:沂源县悦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沂源县悦庄镇悦庄村。法定代表人:李玉刚,镇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成义,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沂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沂源县健康路。法定代表人:桑培林,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闽,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忠学与被告沂源县悦庄镇南埠村村民委员会、沂源县国土资源局、沂源县悦庄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忠学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忠学撤回本案起诉。审 判 长 崔宝利审 判 员 周 鹏人民陪审员 马祥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玉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