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9执6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川区广源汽贸有限公司与韦晓琼、韦小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南川区广源汽贸有限公司,韦小锋,韦晓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9执6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广源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吴守勇,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韦小锋,男,生于1978年2月4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韦晓琼,女,生于1975年11月27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广源汽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小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韦小锋所有的力帆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渝xx。经询价,该车综合询价结果为1000元。另查明,该车由申请人垫付询价费用350元,且该车尚有3条非现场未处理违法记录,累计罚款金额600元整。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以物抵债。经合议庭讨论研究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韦小锋所有的力帆牌汽车一辆(车号为渝xx)的查封、扣押。二、将被执行人韦小锋所有的力帆牌汽车一辆(车号为渝xx)作价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广源汽贸有限公司抵偿债务,由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川区广源汽贸有限公司自行承担过户费用及累计罚款金额600元。三、将韦小锋所有的力帆牌汽车一辆(车号为渝xx)的行驶证作废,并将该车所有权变更登记到重庆市南川区广源汽贸有限公司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远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 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