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华峰与程立海、石生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峰,程立海,石生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峰。被执行人程立海。被执行人石生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1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伦立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维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