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刑更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黄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643号罪犯黄杰,男,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港北刑初字第443号刑事判决,以黄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贵刑一终字第6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4月24日送广西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执行机关贵港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港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黄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6年12月止,累计奖励分88.2分。执行机关根据该犯上述改造表现,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贵港监狱报请对罪犯黄杰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2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