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凌彦与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凌彦,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419号原告:张凌彦,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海,吉林德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张贵清,执行董事长。原告张凌彦与被告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恒伟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张凌彦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怡恒伟业公司的告诉。本院认为,张凌彦自愿申请撤回对怡恒伟业公司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凌彦撤回对被告吉林市怡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张凌彦负担。审判员 吕瑛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