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亮与宋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亮,宋方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361号原告:张亮,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宋方波,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张亮与被告宋方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张亮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亮自愿撤回对被告宋方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宗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