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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与张某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张某1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528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男,198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张某1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佟陆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呼 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