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宏宇申请魏晓东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宏宇,魏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张宏宇,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魏晓东,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宜宾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宏宇与被执行人魏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晓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魏晓东在银行有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自2017年6月起全额冻结被执行人魏晓东工资款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毕伟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