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洪喜顺与李四军、郭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喜顺,李四军,郭九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386号原告:洪喜顺,又名,洪希顺,男,汉族,生于1954年2月2日,农民。委托代理人,龙昭光,安阳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被告:李四军,男,汉族,生于1974年5月21日,农民。被告:郭九霞,女,汉族,生于1974年1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喜顺与被告李四军、郭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喜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喜顺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喜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喜顺负担。审判员 李 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秀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