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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蕊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蕊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494号原告: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235号。法定代表人:王秀文。被告:何蕊希,女,汉族,生于1985年12月5日,住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蕊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75元,由绵阳堂宏百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心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鸣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