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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湖北孺子牛鞋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陈进雄、张丽容、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孺子牛鞋业集团有限公司,陈进雄,张丽容,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孺子牛鞋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进雄,男,1962年11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丽容,女,1964年1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进雄,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孺子牛鞋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进雄、张丽容、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6民初15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案,但被执行人陈进雄、张丽容、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海口金贸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有存款1402563.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海口金贸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存款50520.29元至本院标的款账户(账户名称:蕲春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蕲春县支行,账号57166750291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超& # xB;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琳   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