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茂辉、接红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茂辉,接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1执62号申请执行人:杨茂辉。被执行人:接红亮。申请执行人杨茂辉与被执行人接红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121民初1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067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17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接红亮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接红亮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接红亮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情况,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接红亮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已对其公告通知。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杨茂辉告知了对被执行人接红亮的财产查询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接红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接红亮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振环审判员 王佃凯审判员 范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