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罗富友、燕晓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富友,燕晓蓉,范跃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9号申请执行人罗富友,男,1987年3月24日生,彝族,大学文化,贵州省钟山区人,系水钢工人,住钟山区巴西北路131号附4号,现住水城县。被执行人燕晓蓉,女,1964年8月4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钟山区人,系水钢一总医院职工,住钟山区巴西北路111号附8号,现住水城县。被执行人范跃荣,男,1963年2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钟山区人,住钟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富友与被执行人燕晓蓉、范跃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富友与被执行人燕晓蓉、范跃荣于2017年1月1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罗富友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1执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燕晓蓉、范跃荣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罗富友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