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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9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阴臻品轩大酒店与江阴市江宇纺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臻品轩大酒店,江阴市江宇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9770号申请执行人江阴臻品轩大酒店,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投资人张栋华,该酒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玉建,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江阴市江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法定代表人��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江阴臻品轩大酒店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江宇纺织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江阴臻品轩大酒店申请,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16)苏0281民初117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餐费22392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6年12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江阴市江宇纺织有限公司结欠江阴臻品轩大酒店餐费、诉讼费20392元,自2017年7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江阴臻品轩大酒店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阴臻品轩大酒店以已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江宇纺织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建国审 判 员  李 峰代理审判员  包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