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崔孟生与被告丁玉文、王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孟生,丁玉文,王鑫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217号原告崔孟生,男,于1953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丁玉文,男,于1952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鑫英,女,于1960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国丽,女,于1983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孟生与被告丁玉文、王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孟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卞嘉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