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伟与刘交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刘交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157号原告李伟,男,汉族,居民。被告刘交本,男,汉族,居民。原告李伟诉被告刘交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7日,原告以被告具体下落地址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伟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李伟负担。审判员 吕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