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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熊昊与周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昊,周邦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577号原告:熊昊,男,198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周邦全,男,197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熊昊诉被告周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熊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熊昊自愿负担。审判员  曹正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昌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