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熊昊与周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昊,周邦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577号原告:熊昊,男,198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周邦全,男,1978年1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原告熊昊诉被告周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熊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熊昊自愿负担。审判员 曹正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昌谋 百度搜索“”